• 工作条例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工作管理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地球物理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英文: Committee of Young Geophysicists in Chinese Geophysical Society,缩写CGS-CYG)是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在中国地球物理领导下组织青年地球物理工作者开展国内外地球物理科学交流、学术活动,发现、培养和造就新一代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促进他们早日成才。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直接领导,挂靠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条为规范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章程制定本细则。青工委遵照《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章程》、本细则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作为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下属分支机构,青工委的宗旨是:为中国地球物理科学发展服务、为广大青年地球物理技术人员服务、为推动地球物理行业技术进步服务;组织地球物理领域青年工作者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交流、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向产品的转化。青工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

1、青工委设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11-15人,其中包含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会是青工委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2、秘书长在青工委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青工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副秘书长。

第五条领导机构的选举

1、主任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由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批准任命。

2、副主任及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青工委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者当选。

3、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由中国地球物理学会颁发聘书。

第六条 任期和换届

1、青工委任期每届五年,一般在届满五年完成换届。

2、青工委换届一般在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理事会换届后45天之内完成。

3、因个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可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增补或递减。

第三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青工委委员

1、青工委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现职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2、青工委委员由常务委员提名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3、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本届青工委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秘书长应发函予以提醒,当委员累计3次不参加本届青工委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时,视为自动退出,并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因上述原因退出青工委的委员,本届青工委任期内不得申请该委员会委员资格。

4、青工委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1)委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青工委各项活动;

3)对青工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青工委的自由。

5、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细则,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青工委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青工委工作,按规定参加青工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完成青工委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青工委主任委员

1、对外代表青工委发言;

2、组织、主持召开青工委全体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会前审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讨论、审议;

4、领导青工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签署青工委有关文件;

6、按照本细则规定向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九条 青工委秘书长

1、负责领导青工委日常工作。

2、和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3、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审核和签发。

4、青工委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5、其他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

第十条青工委挂靠单位向青工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

第十一条 青工委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主任提名,经青工委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青工委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可列席青工委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青工委活动与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青工委每年召开一次青工委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工作会议以现场形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青工委应根据其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国际、国内的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等,主要有:

1、每年举办一次学术会议。

2、积极组织编写、出版有关的科普及培训资料。

3、积极参与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4、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工委制定,经青工委常务委员会20181021会议审议后正式发布,并于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青工委负责本细则的解释。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本细则提出修改意见。